三、找寻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和谐的城市规划
城市发展与其赖以产生、存在历史及文化不可分离,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中对代表其历史文化的文物遗址遗迹的保护问题,是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灵魂。我国《
城乡规划法》第
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表明,城市总体规划的主体是城市的人民政府。因而本文认为,作为城市管理者,城市人民政府在找寻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和谐的城市规划模式中,可在以下方面做出尝试:
(一)要有符合实际并适当的城市发展定位,注重城市的文化规划,使现代城市定位由功能型走向文化型。
城市定位是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核心所在。我国的城市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这背后的问题却也十分突出,那就是在盲目追求城市物质发展的同时,忽略或缺乏应有的文化视野,片面理解城市发展,一味追求城市发展的规模,导致城市规划中缺乏城市文化的发展内容,对城市潜在的文化资源保护不力,使城市文化特色的创造缺乏源泉。当然,这也就导致我们现在的城市基本都是高楼林立,千城一面,缺乏个性和特色,没有文化底蕴。实际上,城市定位应当从城市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找出基本的城市发展路径和目标。首先,要尊重城市的历史得以延续的文化及其载体遗址遗迹等历史文物,各个城市固有的传统文化是具有地域性、特别性的,这就为多样化的城市规划提供了基础。其次,要注重文化创新。城市发展不能盲目的以追求经济增长和规模扩张为唯一目标,把城市文化生活和精神需求放置一边。城市文化创新要将原有文化作为创新的基点,这是一个城市文化延续发展的过程;如果对城市历史文化完全摒弃,就丧失了城市文化本色,也就不可能实现创新。因而,城市定位应当是凸显城市特色和城市文化的全方位的,并且不断调整的城市发展认知基础。文化规划概念是1979年正式提出的,并于上世纪9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关注。文化规划的出现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即城市人民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包括物质和精神等方面在内,这些不同的需求如何联系在一起则要借助于城市的规划手段,使文化成为联系民众的纽带,使民众的文化需求和发展要求在未来得到有效地满足。城市的文化规划,要求管理者“不仅应该具有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而且应该站在城市发展的角度重视文化规划的制定或推广,以文化资源决定城市发展的思路,以文化特色作为城市价值的所在。”通过文化规划及其执行,满足民众的各种多样化需求,将城市的发展规划由简单的物质功能形态逐渐引入注重精神文化形态的方向上,增强民众的城市文化认同感,增加城市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