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本身可以是财产权的客体,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买卖。法人是一个法律上的设计,为的是稳定简化市场上的合约安排,用垂直的行政式的管理取代市场配置资源,横向上的互相控股可以稳定合约关系如果有一个人格,法人就可以在所有者与外部的交易方之间以订立契约的方式侧身而入游弋其间。
拥有法人的股份与拥有合伙的股份之不同在于,前者拥有的是法人的一个部分,拥有的是一个独立于剩余部分物,且独立并区别于隐含于股份之下的资产。非法人企业的股份直接与企业资产同体共命,股份是资产的表征,股份凭证是所有权的外观,因为无论独资企业或是合伙都不曾拥有过资产,资产所有人从来没有变动。与独资企业与合伙股份不同,法人股份是分割的法人(法人作为一个抽象的物thingness,这个物就是观念上存在的法人),可以交易,是独立的商品,拥有它意味着可能可以参与经营表决,可能得到分红,以及可能发生的法人终结时的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主张。但其交易情形与法人的资产状态无关。公司法人从“人”的角度,公司依据法律作为财产权利的主体而行为;从作为“物”的角度,公司作为财产权的客体受到(股东)行为的影响。
这一个物与主体双重的学说其法理依据来自罗马法上的分类。这种物的概念划分,其法理上的理由来自罗马法,罗马法学家把物分成corporeal与incorporeal两种,Corporeal thing 与incorporeal thing。属于Corporeal的things包括三种:前一种是严格所称的Things指永久的客观的物(可以由感官感知察觉之存在),非人;第二种指的是Persons,不是指享有权利受义务束缚的Persons,而是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或客体;第三种是指作为权利义务客体的作为与不作为。[5]这里公司法人作为“物”与“人”的二重似乎可以归入第二种物,然而困难是本文先前已经认为法人就其本身也是一个拟制的存在,并不时有形的,所以奥斯丁的分类也不是两重性的法理依据。
如果公司法人既是“人”又是“物”可以成立,那么理论上公司回购股份会造成自己拥有自己,公司一部分是物一部分是人,公司控制自己的股份相当于控制自己作为物的一部分自己。公司之间相互拥有各自股份会形成法人自有其所有排除自然人拥有法人(作为物)的局面,如,甲公司作为“人”购买了部分作为“物”的乙公司,而乙公司反过来对甲公司这样做。如果不对这种交叉控制股份进行限制就会得到公司不是直接由自然人控制而是由法人控制的局面。这样就进入了法人实在说宣称的范式之中,因为并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自己拥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