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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格与法人人格的若干问题

  
  二

  
  法人人格问题,法人人格是法律赋予的法律人格。承认法人的具有便利是法人成为主体的理由。法人为一拟制的人,此观念借自罗马教会法;公司来自主权者的授权或许可作为一个英国皇权的政治上的便宜之举,只是用于解释之便。

  
  法人的人格不是其团体成员的人格。那么,法人有没有成员?如果有,法人的成员究竟具有什么涵义?法人的概念为什么需要借助其成员才能得到理解?法人是一个实存,还是一个拟制?法人的意志又是一个实存还是一个拟制?本文认为,了解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法人人格的含义。

  
  众多的书籍都将法人的人格看成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对这句话如何理解?结成社团的成员(自然人或称个体)和团体的关系是不是就是这些个体和那个法人的关系呢?团体人格性的由来,究竟是不是从法人的成员多人性中抽出一个单一性?答案应该是组成社团的个体是社团的成员,但是这些个体不是法人的成员,法人没有成员。社团的成员在与法人的连接上是不存在人格的,除了以股份方式的连接。社团的成员在讨论社团语境时是有意义的,但在讨论法人的语境下,社团的成员对法人而言是没有意义的,至少不存在两种法律主体之间的意义,不存在成员人格被法人人格吸收之说。在社团法人中,法人的人格可能来自于社团的强化,这种强化与社团的成员关系不大,成员变化但团体依旧,外界是从团体中得出一个独立的概念与印象,这印象不是来自具体的社团成员。社团的成员多次反复出于同一目的的出现,强化了人们的记忆与认同,久而久之,形成了脱离具体社团成员的认同。简而言之,法人的人格部分来自那个社团的单一性,仍与社团成员无关。至于为什么会有那个印象,那是因为思维的模式,由于一些人反复在特定场合进进出出,时间一长给外界的印象是从一个联合或集合中得出一个单一,比如特定复数表演者长时段、高频率的共同演出能够形成固定的脱离具体表演者的单一性印象,这就是表演组合的来历。

  
  既然法人人格并不来自法人成员,那么为什么对法人人格的表述要念念不忘的使用“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的表述呢?为什么总是要扯进“成员”,及其人格呢?本文认为,原因是大多数人没有明确的意识到法人本身也是一个观念上的存在,是拟制的,其意志也是拟制的,法人这个法律概念意味双重的拟制。法人并不是实存的,实际存在的只是一个社团,而社团被看成“一个”群体、组织而不是实际能够观察到的一些人的组合、聚集时,社团就已经是某种思维模式的产物了,它就不是一个实际存在了。我们听由四名乐手演奏的两把小提琴、一把中提琴和一把大提琴,这句话是对一个经验事实的描述;但当我们说,我们去听一个乐队组合的演奏时,我们使用的表达所表现的不是一种能够直接经验到的事实,因为我们所称的乐队不是一个真实存在的物质而是一个对应观念和知识构架起来的概念系统的指称;一艘船也是由观念系统来定义的,但是却可以确实地在真实世界中找到符合其定义的物质存在。一个真实世界里不存在的物质实体,是不可以被拟制的,能拟制的只是不实存的东西。如前例所指,不实存的是观念体系,法人是从社团这样的观念体系中拟制出来的,因为社团本身是一个思维的抽象,法人只是从这些概念中得出的进一步拟制,而不会从一个真实世界中能够找到的是纯物质中拟制出法人,比如,在海事诉讼中,对物之诉是直接对船舶提起的,船舶被看作是一个无生命主体,但是并不是被拟制为主体,因为可拟制为主体的只能是不实存在的物。[3]总结,我们使用“社团”时,我们在使用自然语言,有一定的抽象,但还不是拟制;我们使用“法人”时,我们已经在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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