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伙企业成立运作指引

  
  5.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为增强协议的可执行性及退伙的可操作性,建议细化退伙事由、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等。否则,尽管有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退伙仍然非常难。)

  
  5.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5.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有限合伙企业

  
  6.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2.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6.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6.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6.5.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6.6.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限合伙协议可以另外约定合伙利润的分配方法,包括分红比例、分红数额等,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西方通行的风险投资协议接轨。本规定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在设计合同条款非常重要。)

  
  6.7.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受同业竞争条款的限制,这符合国际惯例,很多大投资机构就同类或相似业务可能同时进行数笔投资,如加限制,必然影响企业的融资及引资。)

  
  6.8.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是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企业或个人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可以考虑成为有限合伙人)

  
  6.9.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对外交易过程中,需要对自己的身份保持敏感度,避免第三人认为是普通合伙人并发生交易。否则,需要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6.10.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入伙需要签订入伙协议,尽管是有限责任,入伙人仍需要关注合伙企业的整体状况,进行必要尽职调查,合理确定合伙企业的价值。同时,通过协议条款的设计,减少入伙承担额外的费用及债务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