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产性保护要求对秦腔实施有机更新。
有机更新方式就是对秦腔艺术的保护发展应当在变与不变之间找到平衡,所谓变指的是秦腔艺术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通过舞台演出、电影和电视等方式来实现;吟唱的内容,如填词等应当与当代的社会发展、与群众的生产生活等密切相关方面不断变化。所谓不变指的是秦腔核心的文化认同和文化传统,以及秦腔赖以生产发展的的原生态环境不变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只可活在一定地域里,在一定的地域里才可显示其艺术魅力,秦腔等戏曲艺术就是如此。对秦地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资源,进行真实、动态、整体和可持续保护,保持秦腔艺术原生态环境,形成良性的民间艺术保护机制。有机更新拒绝脱离原生态环境而进行的创作和变化,讲求艺术扎更是生活,来源于生活的基本标准;拒绝对秦腔艺术进行推倒重建式的改变,比如将其完全市场化或者产业化,使其丧失文化认同和精神价值的方式。
3.生产性保护可以对秦腔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引入新鲜的发展动力。
可以利用地域上秦地秦文化所具有的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为秦腔艺术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首先,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秦腔艺术的保护发展工程,通过组建基金会接收社会各界捐助,为秦腔发展提供后续资金支持。其次,可采用戏企联姻模式,通过企业投资秦腔艺术的方式,借助于一定商业化手段实施资金或待遇对秦腔艺人的激励作用,政府只要给予法规政策方面的优惠即可。再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秦腔艺术人才大培养行动,通过艺术培训、音乐戏曲茶座等模式,给予秦腔爱好者活动发展的空间,也可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增加其积极性,由此可以更广泛普及秦腔艺术,培养受众。第四,在农村鼓励成立民间自乐班,以提供资金激励的方式鼓励创作,参与民间演出,允许收取的一定的演出费用外加政府补助,提高民间艺人的主动精神。第五,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可做一些组织工作与行政扶持、赞助,推荐优秀剧目成为秦腔文化遗产的代表作,
采用精品意识与非精品意识相结合方式发展秦腔。
(三)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鼓励是保护发展秦腔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较之法律则更为灵活、高效,通过制定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更有针对性对秦腔艺术保护传承提供全面保障。秦腔的生产性保护道路,固然在基本原则规则方面需合乎法律根本精神,但在具体操作中很难把握变与不变的平衡关系。这就需要政府机关通过具体政策限定秦腔生产性保护的基本方向,秦腔不能完全产业化、市场化,但完全回归原生态也不可能,因而政府政策的引导功能应发挥纲领作用。例如要将秦腔推向基层社区,回归其相对原始的存在环境,就不可能运用法律强制的方式完成,否则会适得其反。相反,如果采用鼓励的政策,在财政、人员、场所等方面予以灵活支持,通过积极引导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时注重人才培养,从娃娃抓起,可以在一些具有适当基础的小学开设选修的秦腔艺术课程,也可以将该课程引入学生各个阶段的学习之中;对于特殊人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补贴;对于热衷于从事秦腔艺术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资助并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