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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

  

  (五)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般认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有:制作遗产清单;管理遗产并为执行上必要行为;继承人妨碍的排除;为执行的必要可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管理遗产、履行职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对待等。


  

  1.遗嘱执行人一般权利和义务


  

  遗嘱执行人有何职责,各国立法均有不同,但自遗嘱执行人制度产生以来,英国法中权限有扩大的趋势,而大陆法中则有缩小的趋势。 关于遗嘱执行人的任务,史尚宽先生的观点颇为精当——“一般遗嘱执行人之任务,止于监督遗嘱人最终意思之执行,保障其实现,然其任务非仅为继承人之利益,并应顾及遗嘱受益人之利益,关系此等受益人之权利义务所必要之一切行为,执行人均有为之权利与义务” 。比如,在遗产分割以前遗嘱执行人有管理遗产的职责。遗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存遗产,避免损失,为遗嘱执行准备条件。遗产管理包括事实上的管理和法律上的管理。事实上的管理行为是指对遗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等。法律上的管理行为包括订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收取债权、清偿债务、为中断时效所必须的行为(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进行产权登记、商标续展注册、为维持专利权而交纳专利年费等。遗嘱执行人所管理的遗产,以遗嘱中所涉及到的有关财产为限;至于与遗嘱内容无关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当然没有管理的必要。如果遗嘱内容涉及到的财产已在他人手中,那么占有该遗产的人应当将遗产移交给遗嘱执行人管理。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是为了执行上的方便,如果其他占有遗产的人不移交遗产,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移交,直至诉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遗嘱执行人的执行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特别是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应积极配合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不得设置障碍,妨碍执行人的执行行为。否则,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2.遗嘱执行人制作遗产清单的问题


  

  制作遗产清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遗产状况,为遗嘱的执行提供基础。制作遗产清单是正确执行遗嘱,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日本民法典第1011条、法国民法典第1031条、德国民法典第2215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14条都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作遗产清单的义务。虽然我国现行继承对此并无规定,但无论从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上看,还是从遗嘱执行人完成其任务的需要上看,制作遗产清单都应当是其首要的职责。有学者认为,“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自己的有关财产,都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依照遗嘱的规定完全可以顺利执行的,则可以不必编制遗产清单” 。我们不同意这种意见。遗嘱执行不仅要向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交付遗赠,向遗嘱继承人分配遗产,而且要考虑到遗产债务的清偿和遗产税的缴纳,因此,查清遗产的全部情况是绝对必要的。遗产清单的制作如此重要,因此笔者主张应当将公证员的公证或见证人的见证作为其基本要求。当然,由于我国地源广阔,一些地方与公证机关距离遥远,还有一些地方经济落后,遗产本身也不多,所以不能强制要求对遗产清单制作过程进行公证,见证人的见证可以取得同等之效果。另外,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其所得遗产范围内有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而兼顾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也是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之一,因此遗嘱执行人应该向他们交付遗产清单。实际上,遗产清单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的必要依据,也是遗产债权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为充分实现遗嘱人的意愿,切实保护各方关系人的利益,并尽量避免和妥善处理遗产纠纷,遗嘱执行人制作清单时还可以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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