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人,可以辞去委托,但应于遗嘱开启后五日内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条 (遗嘱执行人的就职与拒绝)
遗嘱执行人承诺就职后,应立即执行其任务。
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催告遗嘱执行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是否承诺就职的意思表示。遗嘱执行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但法定继承人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不得拒绝。
第三条 (无遗嘱执行人的处理)
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或被指定人不能就职时,可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遗嘱执行事宜。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四条 (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遗嘱执行人。
第五条 (遗嘱执行人制作遗产清单的义务)
遗嘱执行人就职后应迅速制作遗产清单,并交付于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遗嘱执行人制作遗产清单应当有公证员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清单上签名证明。
遗嘱执行人制作遗产清单时可以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到场。
遗嘱执行人在制作遗产清单时,有明显的遗漏或者故意隐瞒财产的,因赔偿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 (遗嘱执行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遗产;
(二)诉讼代理;
(三)清偿遗产债务;
(四)按照遗嘱的指示向遗嘱继承人分配遗产;
(五)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第七条 (遗嘱执行人的责任)
遗嘱执行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遗嘱执行人系有偿执行遗嘱的,应对自己的一切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执行人,应对全部遗嘱执行事务共同承担责任,但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指示各自独立执行其职务的除外。
第八条 (遗嘱执行人的监督)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遗嘱执行进行监督,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换怠于履行职务的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