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
侯国跃
【摘要】遗嘱执行人制度是近现代
继承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
继承法没有建立完整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系立法缺陷,应予弥补。遗嘱执行人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指定及其就职与拒绝,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监督,无遗嘱执行人的处理等。
【关键词】遗嘱执行人;立法构想;理由分析;
继承法
【全文】
我国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民法典,而《继承法》也正在进行修改,以便被进一步完善后纳入民法典之中。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上的重要内容,但我国1985年《继承法》并没有建立完整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笔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综合近几年学术界关于遗嘱执行制度的理论成果,试拟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建议稿,并对立法理由予以分析说明,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
一、我国民法典中应当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
遗嘱执行,是指遗嘱生效以后,为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一系列必要的行为。遗嘱执行人则是指为了遗嘱执行而指定或选任的人。 为何在我国今后的民法典中应当规定遗嘱执行人制度?笔者认为,其必要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遗嘱执行人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在罗马法上,遗嘱原则上由继承遗嘱人人格的继承人执行;在例外的情形下,依死后委任的方法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执行,但当时并无遗嘱执行人制度。在欧洲中世纪遗嘱执行为人只是作为遗嘱人的中介人或受托人。遗嘱执行人是近现代民法上规定的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中的重要制度,各国立法大都专章专节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都在民法典中作了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197-2228条、《瑞士民法典》第517-518条、《法国民法典》第1025-1034条、《日本民法典》第1006-1021条。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2147-2161条 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09-1218条也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英国法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制定法是《1925年遗产管理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1981年高等法院法》(the Supremecourt Act 1981)、《1925年司法法》(the Judicature Act 1925)等,另外加上一些判例确定的原则。我国大陆今天制定民法典,不能不考虑设置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