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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DSON V. MICHIGAN 对违反“敲门并宣告”规则后实施扣押的证据并不适用证据排除规则

  
  多数派的裁判也与先前作出的界定排除规则的目的与范围的案例相互抵触。过去最高法院一直只在如排除证据将难以产生出具有足够震慑性的阻遏情形时才拒绝适用排除规则,比如,如果警察出于善意依赖有瑕疵的令状,或者检控方在刑事审判以外的程序中提出证据。如警察出于明知的心理违反敲门通知要件而政府将随后扣押的证据递交到针对被告人的刑事审判中的话,这些(排除规则)例外都不适用。

  
  最后,异议意见警告称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分析很可能会导致遭受到其他违反第四修正案侵害的被告人无法得到排除规则的救济。斯卡利亚认为为了对违反敲门宣告要件适用排除规则所付出的可观社会成本比起其阻遏作用产生的利益要大得多。但是在排除非法扣押证据情形下,斯卡利亚所引述的可观社会成本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都存在。在每一个案件中,如果“警员莽撞冒失行事,有罪的被告人会被自由释放”。主张《第四修正案》项下权利诉求的诉讼通常都要求对不确定的规则进行司法解释(比如,出现紧迫情事)。而且,如果民事诉讼的前景明朗到足以阻遏警察违反敲门通知规则的话,那么这些潜在诉讼是否也能有效地抑制其他类型的警察不当行为呢?

  
  这个司法意见将产生什么样的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

  
  哈德逊案产生的直接冲击是明显的。刑事被告人再也不能提出因违反敲门宣告规则的证据排除动议。而且司法意见去除了敲门通知执法的要旨。如同布雷耶大法官在异议意见中陈述的:“今天的司法意见削弱了、也许是摧毁了《宪法》关于敲门并宣告保护的大部分实际价值”。如果在非法进入之后发现的证据可以为刑事审判所采纳,警察就不会有多少理由去敲门并宣告其到场也不会在闯入前等上几秒钟。就如同持异议的大法官们指出的,依靠民事诉讼或者警察内部纪律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在未来的某时不会确保靠得住。敲门宣告规则在实际效果上已经死亡了。

  
  再次,如同异议意见指出的,这极端的一步并不真的是必须迈出的。在过去的许多年里,各法院已经扩展了严格的敲门通知规则的例外情形。“实质的”协调规则已很充分宽松而且警察并不必须敲门给出通知或等上十五到二十秒的时间,如果警察相信这样做会产生危险或徒劳无益或证据有可能会遭到毁灭。

  
  这个司法意见中最令人闹心的方面就是它无疑打开了通向进一步蚕食排除规则范围的大门。八年前托马斯大法官沉痛地表示排除规则“对探求真相和执行法律的目标套上了代价高昂的罗网” (Pennsylvania Bd. of Probation and Parole v. Scott (1998) 524 U.S. 357, 364-65.)。最高法院占多数的的保守派现在已经用判决表明在仅仅违反敲门通知的场景这一代价是过高了。但是斯卡利亚大法官适用的测试,即适用排除规则带来的阻遏利益是否重要过它产生的实质性社会代价,也能够用来反对其他场景中的非法扣押证据的排除。斯卡利亚引述的排在首位的社会代价是“冒释放具有危险性的罪犯潜回社会的风险”。如同斯卡利亚承认的,这种风险在每一个由于警察违法行事导致归罪证据被排除的案件中都存在。斯卡利亚引述的其他“代价”也同样到处弥漫。排除那些实施非法进入、非法搜查和扣押之后发现的证据却不会产生这些潜在的“代价”,确实连想出一个这样的案件都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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