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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DSON V. MICHIGAN 对违反“敲门并宣告”规则后实施扣押的证据并不适用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多数意见,敲门宣告规则与令状要件和合理可能要件不同,它的存在并不是为了保护个人为其人身、房屋和财产提供免于政府审查的庇护的权利。它不保护家的神圣庄严。相反敲门宣告原则保护的利益是:1、保护由无宣告闯入引起的暴力对生命和肢体的伤害;2、避免由武力闯入情形引起的财产损失;3、保护由于警察突然闯入而遭受不利影响的隐私与尊严的核心利益,如“在穿着睡衣时应得到的免于受到干扰惊吓的权利”。多数意见暗示这些利益尤其是最后一项并不是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且也不值得为其付出排除归罪证据和障碍法律执行的代价。

  
  更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指出“就某一特定案件施加的证据排除制裁是否妥当”的争议与警察是否侵犯了被告的第四修正案项下的权利的问题应当区分看待。在确定是否应当适用排除规则时,关键点是衡量排除所发现的证据带来的“阻遏功能的利益”是否高过社会代价。

  
  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刑事法庭把违反敲门宣告做法之后发现的证据排除之时,存在着“可观的”社会代价:1、排除相关的归罪证据使得危险性的罪犯得以脱身;2、为刑事被告人提供这种救济鼓励了“恒常的洪水”,声称警察未能遵守敲门宣告规则的证据排除动议会;3、敲门宣告案件的诉讼存在诸多难点因为其各项规则有目的地设定模糊;4、为了避免诉讼,警察会在进入住宅前等候过长时间,“在一案件中这样做给了抗拒警察使用武力的机会,在许多其他案件中则导致了毁灭证据”。

  
  考虑到这么多主要的社会成本,对违反敲门宣告规则的成果适用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多少阻遏效果:1、持有合法搜查令的警察没有多少激励去违反敲门宣告规则,“因此大范围的阻遏几乎是不需要的”(假定,警察不愿意通过突然闯入或刺激暴力反应而使自己或他人处于危险之中)。2、还有其他有成效的阻遏这类警察不当行为的方式。非法的不告而入行为中的受害人能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内部纪律也会起到不鼓励警察违反敲门宣告规则的作用。3、阻遏并不是真的仍有存在必要,因为今日的警察受到过更好的训练也更具有职业性。

  
  附和意见

  
  肯尼迪大法官在其非常简短的附和意见中强调了两点。首先是,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不应当被解读为暗示,违反宪法所要求的敲门宣告规则是“法律所关注之外的琐碎小事”。如果警察坚持有意忽略合法进入必须具备的各项要件,持续侵犯家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那么政府应当在训练警察中强化程序并加强强制性的程序操作。这些努力。连同民事救济一道,应当足以充分阻遏和惩罚违反敲门宣告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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