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另外,基于遗址本体的文化价值,在遗址区内特别是周边区域大力发展与遗址保护、唐文化复兴乃至整个现代文化相关的文化产业群体,最大化遗址的秦地文化价值,为人文西安的目标打造新的文化坐标。遗址区保护发展的费用来源,在我国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可是尝试吸纳民间资本进入遗址文物保护,可以与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吸收国外资金和技术为大明宫遗址保护做出贡献。
(三)在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制定并完善遗址保护立法。目前我国国内的遗址保护立法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国家层面以
文物保护法为基础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地方层面上专门的遗址保护立法。总体来看,上述立法都体现出一种消极保护遗址文物的立法理念,没有将遗址本体的保护与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协调起来、统筹考虑,因而目前已经不能对遗址文物实施更为全面有效的保护。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遗址保护立法,引入遗址区域的概念;统一规划;建立专门的遗址区保护发展组织,既保护遗址本体又发展周边区域;将周边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他发展区域相区分,实行不同的管理政策;对遗址周边区域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协调遗址文物保护与发展,真正达到全面保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