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捕后判缓刑的对策思考
一是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有法可依。要明确规定逮捕、不逮捕的条件,尤其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便于执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这样即可以统一各机关对执行逮捕强制措施的标准和认识,又可避免一些本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切实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正确适用逮捕措施。针对现阶段新型犯罪逐渐增多现象,要重视侦监干警的专项业务培训。通过组织干警对新出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学习研讨,听取专家学者的讲座、辅导,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提高干警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另外要多多开展疑难案例研讨、典型案件分析、以案析理等活动,使干警相互交流办案经验、办案技和心得体会,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是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更新办案理念。审查批捕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全面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树立正确的执法观。要改变采取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打击犯罪的观念,改变只有逮捕才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观念,办案中要充分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和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体现刑事政策,无逮捕必要的或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予批捕。
四是要主动搞好两个联系与沟通。一是要与公安机关搞好联系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思想认识。对于轻伤害以及轻微寻衅滋事案件、案情单一、数额刚过立案标准的盗窃案件,尽量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进行非羁押化诉讼,同时引导他们对轻缓刑事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将批捕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的做法,防止一味追求批捕率而使一部分轻刑案件也进入逮捕程序;二是要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搞好联系与沟通,对于捕后判缓刑案件,与法院多联系,多沟通,改变以往一味追求轻刑判决的思维定式。
五是确立正确工作考评机制和执法导向。建议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考评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从 “量” 的控制变为“质”的评价,重点考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的审查分析、认定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等,综合评价所作出的不捕的决定是否恰当、正确,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