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判缓刑案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吴芳
【全文】
捕后判缓刑案件是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后,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缓刑的案件。根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10年6月,我院捕后判缓刑率为28.5%,其中2006年捕后判缓刑率高达75%。捕后判缓刑率偏高的现象说明了我院轻缓刑事政策落实不到位,逮捕案件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对捕后判缓刑案件进行原因探析,改变捕后判缓刑率高的问题,是我院侦查监督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认真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理论知识对捕后判缓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对策。
一、捕后判缓刑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不到位。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如何适用的问题上基本依赖主观裁量,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上不能完全认识到位、把握精确,侦监干警面临多用多担风险,少用少担风险的尴尬局面,以致在实践中侦监干警普遍存在不用或者慎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心态。另一方面,执法理念有所偏差。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目标偏向惩罚与控制犯罪,审查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往往过于重视刑罚的打击一面,反映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上,即出现了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不良现象,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检察机关在缓解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减少对抗上的作用,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也正是因为传统执法理念的根深蒂固,才使得在审查批捕过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产生思想障碍。
二是执法尺度难以把握。现行刑诉法对于逮捕、不逮捕的条件规定太笼统,尤其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在实践中难以准确运用。对于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从犯以及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等如何贯彻“宽”的精神,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导致不同机关认识和执行的标准不同,实践中操作难度大。以徐某盗窃案为例,该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我院考虑到徐某刚满18周岁,盗窃数额不大,且系初犯、偶犯,于是决定对徐某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我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市院复核改变我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决定对徐某予以批捕,后徐某被判处拘役。这个案件的办理导致了我们在类似案件处理上陷于两难境地,也导致了我们对“无逮捕必要”条件更难把握,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本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适用了逮捕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