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闻报道的十大顽症和八条规约

  
  当然,这种故意造假,新闻界最为不齿,也是比较罕见的。但是,有一个算一个,特别能够忽悠大众。所以,对这种恶劣文风,必须严厉打击,对故意造假的编辑记者必须清除出新闻行业,对造假的新闻媒体必须进行严厉的舆论谴责直至经济处罚。

  
  其二,以曝光相要挟进行敲诈或强迫交易。

  
  在资讯日益发达的今天,尽管我国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很多单位仍然愿意隐瞒突发事件和各种责任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缺乏良知的记者和新闻单位不是去正常报道,而是借机生财:以曝光相要挟,利用新闻报道进行敲诈或强迫订阅报刊、做广告,而对方往往是有苦难言、不能不就范。这样做的人,不仅有编辑记者,而且有的是新闻单位的集体行为,还有的是假冒编辑记者的社会混混。近年来山西繁峙矿难、霍宝干河矿难以及河北蔚县李家洼矿难中记者集体领取“封口费”事件,就是明证。

  
  以新闻报道相要挟直接勒索钱财,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以此强迫对方订阅新闻产品或广告,则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严刑峻法,依然吓不倒一些人重蹈覆辙,其中教训,值得深思。

  
  其三,收受当事人贿赂,隐瞒或者发表有关新闻事实。

  
  有的地方、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成绩,或者为了隐瞒有关事故、问题,或者为了解决纠纷,主动向记者、新闻单位行贿,一些记者、新闻单位收取贿赂后,终止原计划的新闻报道,或者刊登行贿者提供的所谓新闻稿件,或者按照行贿者的意图采编新闻报道。这些行为,被公开批露者很少。2008年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受贿案,是其中之一。

  
  在国内国外,无论是国有新闻媒体还是商业新闻媒体,记者收受当事人钱物报道或不报道新闻、报道当事人满意的或不满意的新闻,都是一种不廉洁的受贿行为,应当为人所不齿。在我国,这种受贿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受贿罪。

  
  其四,采访不细,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毁人名誉。

  
  有些新闻记者图省事,嫌采访调查麻烦,就浅尝辄止,然后根据风闻,外加推测,或揭人隐私,或毁人名誉,大笔一挥,洋洋洒洒万言,实则半瓶子醋。有的被读者或当事人找上门来理论,还强词夺理,拒不认错,以致闹上公堂,最终还败诉。有识相点的,赶紧给读者或当事人赔礼道歉,吸取教训,风波就此平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