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推理:环境犯罪的属性和特质,在于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考察,环境犯罪的客体就是环境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环境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经由
刑法调整成为环境犯罪法律关系,环境犯罪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
五、环境犯罪的特质是对环境权的刑事侵害
环境犯罪法律关系指的是环境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部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繁多,在我国,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类[26]。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之间建立起一定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意志欲改变和影响的对象,是连接权利和义务并使其具有实际内容的现实载体[27]。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人身、非物质财富、行为。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和不作为”[28]。由此可见,从微观上来说,具体的环境犯罪行为构成环境犯罪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而这与我们
刑法理论上的犯罪客体是具有巨大差异的,前者指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后者指的是为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环境犯罪的客体与环境犯罪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一样的。界定环境犯罪概念的主旨在于明晰环境犯罪的客体也即是环境犯罪法律关系的特质,而法律关系的根本在于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以环境犯罪概念的核心就是环境犯罪法律关系的内容:与
刑法相关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
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互为目的、互为手段。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性,在对环境犯罪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研究时,在权利和义务中选择其一进行分析即可达到对其法律关系内容的把握[29]。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研究对象缩小到“与
刑法相关的环境权利”这样一个较小的对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