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现存环境犯罪定义方法的评价
通过阅读文献可知,无论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对环境犯罪的概念的定义都具有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学者在下一个定义的时候,很难做到从单纯的逻辑学的角度进行定义,而是较多的考虑到了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其实质是导致定义的二元化取向,即试图制造一个理论化的定义和一个实务化的定义,通过理论化的定义与同行进行探讨,通过实务化的定义证明自己的研究并没有脱离立法和司法实践,甚至认为概念越亲近立法和司法,自己的研究成果就越有可能具有根基并能够指导未来的实践。学者所面临的这种定义的二元化倾向,在法学研究中广泛存在,直接导致了某些学科,特别是应用型学科中。概念体系的复杂化,出现了众多概念的“广义版”与“狭义版”。
笔者认为,学者可以有多种身份,比如同时还是律师或者公务人员等等。但是学者在从事学术思考和学术创作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有“行业”意识和“标准”意识。从总体来说,学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赖于学者依据基本相同的形式逻辑和现有的概念体系,严格的创造出一个新的概念,为其如此,这个新的概念才能够被具有相同形式逻辑和概念体系的同行所理解,学术研究才有价值,他人才能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比如大家都对依照此种方法创设出来的环境犯罪的概念达成了一致,后人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环境犯罪的构成等等问题,研究才有可能进一步的深化。虽然学者要关注立法实践和司法动态,但是绝不能按照“两套标准”、“两套体系”进行研究,尤其不能将两者在同一受众中进行传播,否则将直接导致概念的混乱。当后来者对先行者不清晰的概念进行繁重的解读和理解时,再为清醒和睿智的头脑都将饱受折磨,对后续问题的研究也很有可能陷入困境。
三、环境犯罪概念的定义方法
对于研究者来说,之所以要确定一个概念之后来开展研究,主要有两个意义所在:一、为了不使自己在未来的研究中发生概念偏差而使自己的研究对象处于变动之中,自己有必要稳定的使用同一概念来表征同一事物和行为。二、为了和同行甚至大众进行沟通,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被同行乃至公众所知悉。[8]
笔者一向认为,学术研究不是单纯的职业化行为,也不仅仅是一个学者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思考着的人对自己的不断表达,它是一个人演绎生命的一种方式,搞学问在本质上是一个人的本能。在以上两个意义中,第一个意义反映了学术研究的第一个价值,也就是学者对自己的表达,反映了学术的私人性。如果学者把自己的研究完全作为自娱自乐、自话自说的话,他完全可以建立一套只有自己能够理解的概念体系,然后在自己的自在世界中演绎自己的真理。这就好像世界上的一些人口极少的民族创设了只有自己能够听说读写的语言一样,又好像一些速记师自创一些只有自己能够知其含义的符号从而达到速记的目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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