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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概念的再定义

  台湾学者郑昆山认为,应该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视为环境犯,根据现行法律,以补偿、惩处和科刑三种方式区分严重程度,就不同法律领域而言,将这种行为区分为环境民事犯、环境行政犯和环境刑事犯。环境犯罪是指狭义的破坏传统的刑法法益,而加刑事制裁的自然犯。传统的刑法法益是指人的健康或生命、财产等[1]。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概念应该做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环境犯罪(或称理论上的环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狭义的环境犯罪(刑法意义上的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重大伤亡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行为[2]。
  
  大陆学者蒋兰香在其专著《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中对环境犯罪的定义是: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和刑法规定,破坏人类环境和其他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3]。
  
  (二)外国学者关于环境犯罪的概念与构成
  
  国外学者Clifford and Edwards 构建了两个环境犯罪的定义。第一个是对环境犯罪做概念上的理解,尝试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一个法律上的原则,这个定义是:环境犯罪是以获取商业或个人利益为目的,故意实施的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生态和生物系统的行为。第二个定义是试图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处理环境刑事司法的法律框架。这个定义式:环境犯罪是指任何触犯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4]。
  
  也有学者认为,危害环境罪是指危害生态系统自身的犯罪,并不要求该行为与人类利益存在任何联系便可证明行使刑事制裁的正当性[5]。环境犯罪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或大量物质财富造成了威胁,那么,这就构成了犯罪[6]。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认为,危害国际环境犯罪,是指一国违背了国际义务,对空气、海洋和河流造成重大的污染,导致其他国家或另一国家的毁坏和损害,或严重影响了空气、海洋、和河流的生存性和洁净性或破坏了全部和一部分环境,或严重危害了海洋和国际水道中的植物群和动物群,以及希望和放任对遭到危害的物种的破坏环境的行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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