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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环境教育立法

  
  1.应确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环境教育模式[2]
  
  比较各国环境教育的外发展经验,美国的政府主导,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保证环境教育全面贯彻的方式比较适合我国。从历史传统看,中国是有着悠久的行政主导传统的国家,可以集中各种优势资源快速有效地大范围开展各级各类环境教育工作。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看,我国环境教育起步较晚,环境教育地区发展不平衡,环境教育投入不足,环境教育普及不平衡(重学校环境教育,而在职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教育相对薄弱) ,公民环境意识薄弱。这些问题的决绝,有赖于政府充分重视环境教育,统筹部署规划。确定政府主导的环境教育模式,明确政府环境教育的职责,要求其发挥主导作用,可以使环境教育摆脱目前被“虚化”和“弱化”的尴尬地位,成为政府一项经常性而非临时性的工作,从而明确环境教育的目标和宗旨,制定规划,保障环境教育的有效推进。同时,由政府主导推进环境教育,也有利于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
  
  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是对环境教育一条原则性的规定,虽然没有更细化的规定,但体现的原则和理念成为环境教育立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基本法,但是没有具体涉及环境教育,不能不说是一个空白,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贯彻教育法基本精神的同时以宪法为指导,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制定一部专门的,可操作性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结束目前中国的环境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指导的局面。
  
  具体说来,我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的内容初步设想为:共分为个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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