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分析不难发现,环境教育立法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首先,环境教育立法是公民实现环境知情权的有效途径。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公民的环境教育权利,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进而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通过环境教育立法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环境教育,使公众增强法律意识,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捍卫自己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力, 这一权力的实现首先就要保证公民的环境受教育权,否则,权利的实现何来途径?
第三,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这是我们建设两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比如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但法制建设离不开法制教育,在一个“生态盲”、“环境盲”充斥的国度里, 要想根本改善环境是难以想象的,在科学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被公众了解和接受,必然难以实现其立法之目的。在建设两型社会的新时期,发展环境教育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有助于公众了解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法守法,从而提高环境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三、关于环境教育立法的建议
E·博登海默在解释法律制度的作用时引入了秩序(注释2)的概念,认为秩序能够广泛地调整人类事务的各个领域,使一种规范得以实现“连续一致性”。环境教育立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功能而在环境教育的发展中起到关键的保障作用。特别是通过环境教育能使环境意识特别是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也关系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是一种法律责任,了解个体在社会中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反过来又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促进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环境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指导环境教育工作的主要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的一些政策性的文件,此外,在相关的法律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总则部分第
五条规定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的相关内容。 这些内容,相对于保障我国的环境教育良好运行来说,还远远不够,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明确环境教育的重要意义,构建我国的环境教育法律制度,对此,笔者认为要把握和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