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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研究

  
  (四)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应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在法律中确定有关部门作为国家和公众环境权益代表的身份和地位,对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国家和公众群体环境权益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手段制止或消除破坏环境的行为,维护公众和国家的环境权益。建立保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程序法律制度,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确定我国现阶段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模式,取消对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当的限制,拓宽司法受案范围,扩大诉讼主体当事人资格,明确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的分担。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赔偿的主要模式是行政补偿和侵权责任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应从法律层面上对环境污染事故保险赔偿给予明确界定。通过建立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和请求权时效等,增强企业或个人承受意外风险的能力。
  
  (五)成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为加强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主,安全生产、水利、公安、民政、卫生、工业、交通、市政、宣传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构。使分散的政府职能部门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应急系统的组成、结构、功能、系统集成等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并协调一致。
  
  (六)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监测预警系统
  
  准确可靠的环境监测预警数据、信息,是制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综合决策的依据。没有科学的监测手段,政府的决策和管理就没有依据,难于对复杂的环境形势做出准确的判断,可能导致管理和决策失误。预警检测跟不上,就可能在出现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措手不及,贻误战机。因而应当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建立科学高效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现代化的环境监测信息系统以及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响应系统。
  
  (七)成立快速反应队伍并加强演练
  
  应建立一支快速反应队伍并加强演练,要对其配置快速反应的监测分析仪器,提高监测能力,在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判断,提供及时、准确的污染动态数据,为决策及善后处理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应建立专业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防护设备,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一旦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能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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