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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研究

  
  突发性事故报告的及时与准确是能否实施应急处理措施的关键。目前许多突发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常常不愿承担污染造成的后果, 刻意隐瞒污染事实或逃离事故现场,而且,在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的过程中,隐瞒伤亡、损害情况甚至瞒报整个突发事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情况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没有及时向下游地区和相关部门通报,也没有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往往延误了处理污染事故的时机,也使居民受到损害并由此产生的恐慌心理。另外有关部门也存在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认识不足的情况,认识不到污染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直到影响了正常生活才向上级和群众报告污染情况。污染情况报告到相关部门后, 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以致拖延上报或处置滞后的情况。
  
  (三)事故处置不及时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具有多样性,同时带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因此必须时刻备好相应救援物资。 备品和应急救援物资超过保存期限后应及时更新。大量储备各种物资和设备并使之随时可投入使用,需要相当的人力和资金。而在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才去紧急购置,无法尽快处置突发性水污染事故。
  
  (四)缺乏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关键在于防范和处理两个方面。我国目前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规定还是主要着眼于规定事件发生的报告程序,而对于应急处理措施的规定则过于简单,缺乏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等还很不健全,而且水库系统内部尚未建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
  
  (五)缺乏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我国实行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质上是一种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河流流经的各行政区域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处于分割管理状态,以致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多由地方当局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处理,尚未形成明确的、统一的、系统的组织形式。当前急需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以形成有效的应急处理协调系统。
  
  (六)突发性事故的环境监测预警系统不完善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要求应急监测人员快速赶赴现场,确认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和污染范围等。但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监测系统的工作存在着管理缺位、体制不顺、反应不灵、信息不畅、能力不足、资金匮乏、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严重困扰着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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