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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研究

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研究


姜爱玲


【摘要】近年来,中国接连发生多起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 而且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本文针对我国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最佳途径——尽快建立并完善应急处理机制。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全文】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水资源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
  
  近年来,中国接连发生多起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故:2002年12月发生了珠江流域柳江支流上的20吨砒霜入河事件;2004年1月发生了左江越南入境河流的跨国境水污染事件;2004 年3月和5月沱江接连发生两起特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13日, 中石油吉化双苯厂发生爆炸,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 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震惊中外,不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许多重大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给生态环境及人类的生存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并且已经成为中国用水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的一个潜在威胁。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具有是突发性、多样性、概率小但损失大以及不确定性的特点。我国目前还是主要着眼于规定事件的报告程序,而对于应急处理措施的规定则过于简单,缺乏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目前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突发性紧急状态是一种法治的状态,政府部门和官员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依法行政,既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又不能超出法律权限,任意滥用职权。我国目前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总体来看,我国预防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出自于作为环境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该法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二)缺乏及时、准确的报告系统,信息渠道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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