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究竟应该属于“资源与
环境保护法”呢?还是应该属于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区际私法部分呢?笔者认为这属于法律的完善方面的内容。当然,自进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整体发展规划进行了调整,国家必然进入全球经济贸易竞争。这样,虽然长江三角洲是中国许多经济区域中的一个经济区域,但在每个经济区域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将会既有内国法律关系的特点,也有涉外法律关系的特点,但又不完全与区际私法相同,因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的区际私法主要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回归后),而一旦出现中国所确定的经济区域之间,或与外国某国家或某国家的(某洲)之间发生与资源
环境保护法相关引起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纠纷时,将有法可依,当然这类法律关系或法律冲突必然会发生,也意味着在类似于长江三角洲区域和其他经济区域的准区际私法也需要表现在中国国际私法之中。
综上所述,由于全球经济贸易形式的发展和中国整体发展规划的目标,长江三角洲准区
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与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应该是中国国际私法完善的一部分。
【注释】钰,我国淡水资源持续利用与依法治理的若干思考,生态环境与保护----人民大学复印资料,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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