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立法框架是中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方面
每一部法律均是与本国和国际的实际发展状况相联系的,法律制约或处理各类法律关系,并应该有前瞻性、稳定性、严肃性等基本特点。作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前瞻性的特点,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与全球发展形式和国家发展规划相联系,21世纪在国际方面,逐步形成了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局势;在国内方面,逐步形成了为适应中国进入全球经济贸易竞争市场,及时提出了依照中国区域特点和地理毗连的经济贸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状况的不同区域(如上所述),这就需要中国的国际私法涉及区域经济贸易的法律来保证与国门之外进行往来,确立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准区际私法的前瞻性自然就很明确;为了使即将问世的中国国际私法非朝令夕改,其稳定性和严肃性也很重要,增加了各个经济区域的准区际法律,避免了颁布以后再增加这些方面的内容,保证了中国国际私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的特点。⑧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虽然只是一个经济区域,但引而可见其他经济区域也需要,因此,这也是中国国际私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立法框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承诺的表现
中国政府自在国际上签署了“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就积极从国家发展的整体规划上进行了部署,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是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行为中的积极表现。⑨长江三角洲区域是中国进入全球经济贸易竞争的其中一个经济区域,要使该区域能够长足的进入并立足于全球经济贸易竞争的行列,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取决于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型生产、环境保护和环境核算的优势型生产、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的循环型生产,在本区域内实现我国政府签署的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可持续发展是经济贸易持久稳定发展的基本,在长江三角洲确立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框架是国家实现国际法中可持续发展承诺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本区域进入全球经济贸易竞争所需要的法律组成部分之一。
(四)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立法框架有利于法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