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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环境保护立法框架研究

  
  必要性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政府在世界经济贸易化的进程中的崛起。长江三角洲区域是中国经济贸易发展的中心,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实现世界贸易组织的规约和各项签署的规则,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如果顺利地、持久地实现在区域经济中严格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行为,必须确立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
  
  必要性三,在世界金融领域,长江三角洲区域是较之于香港国际金融业的后起之秀,也是各国金融资本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首选区域。世界许多国家的投资者将资本和金融机构确定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吸引国际资金和金融机构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有宜于长久生存的特定生活环境。而实现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是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环境的重要方面。
  
  必要性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贸易,很大程度的工农业原产地在长江三角洲区域,长江三角洲承担着对中国粮食和副业生产的重担,该地区的工农业原产地需要有一个长期的、持久的发展和生产基地,这类基地的基本条件是要保证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和无污染。因此,需要在长江三角洲建立准区际统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以达到实现在这一区域真正的生态基地,持久确保工农业原产地的产值产量稳步上升。
  
  必要性五,长江三角洲是中国具有古稀文化遗产和旅游集锦地之处,是国内外人士到达中国必然要去的地方之一。世界各国,凡是名胜古迹或旅游圣地的生态环境都必须是优秀的。④长江三角洲的许多名胜古迹和旅游圣地也必须有优良的生态环境和清洁的场地。这也是必须在长江三角洲建立准区际统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的重要方面。
  
  凡此种种,不一例举。对于上述的每一项行为来说,都直接与实现绿色GDP和经济发展相联系、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相联系、与中国对世界实现可持续发展承诺相联系,也与中国代内和代际生态安全和生存安全相联系。因此,建立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框架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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