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长江三角洲区域由于所处的地球经纬度相对于中、西部地区显得稍热,加之该区域各省和直辖市工业和建筑业的增加,热污染循环徘徊在该区域上空,这一区域无形之中加大了热负荷。较之于半个世纪前或二十年前相比,这个区域的温度至少上升了摄氏10度或摄氏5度以上,如果继续升温,居民和生态安全生存的环境必将受到损害。②这表明需要根据这一区域的实际状况颁布长江三角洲统一准区际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热污染的控制。
5、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均占有土地面积较之于中西部地区要少,工商业繁荣兴旺,加之旅游业等,因此显得固体废物多。固体废弃物常年累计将会占去该区域大片土地资源,而且还会带来扬尘和腐败物。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实现废弃物良性循环利用就必须颁布该区域统一准区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以真正实现长江三角洲区域固体废弃物良性循环利用。
当然,制约长江三角洲地区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不止这五方面,鉴于文章篇幅所限,不一而足。
(三)建立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立法框架的必要性
长江三角洲建立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无论从改变代内环境污染状况,实现绿色GDP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还是为代际创建永续的清洁生存环境,实现与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步进行,都显示出实际价值。笔者较长时间分析了建立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框架的必要性,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方面:
必要性一,21世纪进入了经济贸易全球化的时代,国际间许多强国的经济贸易显示出了雄峰。长江三角洲区域是中国经济贸易举足轻重的地方之一,也是中国进入全球经济贸易竞争的基地之一,中国的经济贸易全球化要持久,必须实现以绿色GDP和中国特色经济相结合的发展模式,③就长江中下游区域而言,实现绿色GDP的特色经济需要有配套的长江三角洲准区际统一资源
环境保护法和区际可持续发展立法作为执法依据,以此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可持续经济贸易发展的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