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权力的盟约(霍布斯)
霍布斯所理解的利维坦,是一种权力国家的人格,这种人格对抗上帝的神格,是由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与历史过去同义,权力的产生实质是历史状态的自觉,直接表现为人的意志权力,因此他直接从集合的权力的产生开始: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利维坦,第十三章,黎思复等译)
虽然霍布斯定义“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霍布斯也指出人与人唯一的纯然正当的关系只是利益关系,但霍布斯直接需要的是对契约的保卫权力:“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也就是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契约就成为无效。但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这契约便不是无效的。”(十四章)
这样,霍布斯理解的国家就是权力的结盟而不是权利的转让,他以人与人的盟约取代了对神的信约,以人与人的盟约产生的集体人格——利维坦,代替了神所赋予的人格和神权下的国家,这是中世纪历史的前进脚步:
“人类的协议则只是根据信约而来,信约是人为的。因之,如果在信约之外还需要某种其他东西来使他们的协议巩固而持久便不足为奇了,这种东西便是使大家畏服、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震慑是一种抑制和安抚的力量,可使臣民因畏惧而不生乱。专制国家让人民充满威慑感并由此剥夺了人民的理性能力。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利维坦,第十七章)
这样,我们就清楚地看出,权力结盟的的盟约与权利交换的合同并不相同,权力的结盟就是集中了盟约者的权力为国家权力,直接表现为结盟者的共同人格,国家就是盟约的直接结果,所以不会有与第三方的契约性质:
“信约本身只是空洞的言辞,除开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以外就没有任何力量来约束、遏制、强制或保护任何人;所谓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指的是从具有主权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不受束缚的集体的手中取得的力量。这个人或这个集体的行为得到全体的保证、并以大家结合在本身之中的力量来予以执行。但如果是一个集体被推为主权者时,任何人便都不会设想在按约建立国家时成立了任何这种信约。因为举一个例子来讲,没有人会笨到一个程度,以致说罗马城邦的人民和罗马人订立了一项信约,规定根据某某条件保有主权。这种信约要是没有履行的话,罗马人依法就会有权废黜罗马城邦的人民了。”(第十八章)
权力结盟只是一种政治协定,比如霍布斯说“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 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或这个集体。”(第17章)但这只是对权力的权利的误用,由对权力在先,所以才会有直接权力结盟的国家而不是以法方式创制的国家,虽然霍布斯成功地建立了世俗国家的理论,但这不过是对抗神权的世俗极权,而且同神权一样具有对权利的不受约束性权力,这样利维坦的进步性和有限性就是非常清楚的了。
6. 公意的盟约(卢梭)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开始就定位于权力或权威的约定:
“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就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第一册第四章,其林译):
但卢梭对契约的理解并不是权利的契约,而是权力在先的协约或公约,即约定集合权力以保卫权利:
“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他们团结起来,才是他们保存自己的唯一方式: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群策群力。如此集体力量只能由一群人的合作来实现。但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个人如何能够善用此一集体力量,而不伤及自己和自己的利益?这一问题可以这样表达:‘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这些要件,正确的理解之下,都归于一条,就是每个加盟成员都把自己的权利奉献给整个社会。……此等奉献既然毫无保留,……协约的结果立刻就产生了加盟的集合体,而代替了参与协约的每个单独的个体,它包含了参加表决的所有个体成员。此一统一独立的实体拥有集体的自我、和自己的生命与意志。这种由其他个体加盟而成的法人实体,我们叫它城市,现在的称呼是共和国或政体。在被动的状态,它称为‘国家’;在主动的状态,它称为‘主权者’;在和其他同类实体相比较时,它又称为‘政权’;它的成员从集体的角度称自己为‘人民’;从分享主权者权威的个人的角度,称自己为‘公民’;从服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可以称自己为‘臣民’。”(第一册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