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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理财的信托本质

  
  3.在投资基金被立法定性为信托、信托投资公司风行于委托理财之时,隐隐中道出了委托理财内在地具有通过信托法律制度去规范和调整的必要。而当前仍存在的各种名目众多的委托理财现象,只不过是在广大投资者未认清其内在的信托本质要求、也未全然接受英美衡平法上的信托制度时所作出的一种反应罢了,从长远来看,作为金融领域里的一项投资,委托理财必然会回归信托。

【注释】 李永祥.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9.
此类主张笔者称之为“二元论”,有不少学者主张此说,参见杨虹.委托理财法律性质探析.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孙为.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金融时报2002/10/24.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受托人的披露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即:受托人享有法律所有权即实际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即名义所有权。
张怀启.委托理财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14.
宋航.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探析(之二).http://www.zwmscp.com/list.asp?Unid=3926,2010年6月28日访问。
【参考文献】[1] 杨虹.委托理财法律性质探析[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2] 李永祥.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 张瑶.委托理财风险与防范[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5).
[4] 廖凡.别问我是谁——委托理财的法律辨析[J].金融法苑2003(4).
[5] 刘海云.法律介入“委托理财”的定位与切入点[J].检察日报2007年12月3日,第003版。
[6] 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7] 王本涛.委托理财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8] 张怀启.委托理财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9] 孙鹏程.委托理财法律问题研究——实证、诉争与监管.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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