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理财的信托本质
Research on the trust nature of Finance in Trust
骆路金
【摘要】委托理财“委托”一词属于
合同法上的委托还是
信托法上的委托存有争议,不少学者笼统地采用“委托抑或信托”的二元论主张。本文以委托合同遭遇的尴尬和委托理财信托本质的释明为基础,对委托理财的“二元论”做出反思。在对此提出质问的基础上提出“信托”才是委托理财真正的本意,主张信托一元论。
【关键词】委托理财;性质辨析;信托本质;二元论;一元论
【全文】
委托理财作为当前新型的投资方式,已逐渐为大众所认知。严格地讲,委托理财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金融实务界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因而学界对此概念的理解并不统一。依照某一较多采用的观点,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受托人管理、投资于证券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1]人们所说的“受人之托,代为理财”指的就是委托理财。委托一词,可见于
合同法和
信托法上的规定,前者指委托合同,后者指向信托,那么委托理财的本意到底是合同式委托,还是信托式委托,抑或两者兼备,需要法律上的释明。现实中委托理财名目众多,地方法院于纠纷处理中争议大、结果不统一,关键在于委托理财的定性并不明确。因而有必要对委托理财的性质加以认定,以有效规范之。
一、“委托”理财性质辨析
委托理财出现至今,其模式有过变迁。传统的委托理财表现为:首先,委托方将资金存入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证券资金帐户,并把帐户的操作权授权给受托方;其次,受托方在另一特定帐户中存入约定数量的资金或股票,并将该帐户作为委托方资金的担保;再次,受托方对委托方承诺保证收益,即“保底条款”的约定。而当前面向大众、日益普及的委托理财,则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商业银行的集合性个人委托贷款、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等,受托方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并将集合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抑或其组合,从而实现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两相比较,传统模式以委托人名义开立账户,当前模式则由受托人开立独立账户。在性质上前者与委托合同相近,后者则接近信托。于是,学界不少观点认为,委托理财可为委托也可为信托。[2]然而,事实是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