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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的侵害商业犯罪:伪造与欺诈犯罪简述

  
  一、投入或是使用行为——任何一种将书写件或文件投入流通的行为,都涉及伪造犯罪。任何一种形式的实质得益都可能就是其动机,但是一般而言金钱上的得益是其动机,比如在常见的实务中使用不能获得付款的支票即属其例。但是动机并不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因素,投入流通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意义。

  
  二、具有欺骗的意图——这一要件与伪造犯罪中所要求的具有欺骗的意图规定相一致。

  
  三、明知是伪造——即使在使用中行为人没有作出任何表示仍然构成明知,即使行为人没有说“这不是我的真名,也许里面剩下的钱不够支付,不过请你无论如何用现金支付这张支票?”这种话也可认为其明知。换句话说,即使沉默(在知道存在不同寻常的事情时)也可以满足这一要件。仅仅试图把涉嫌为虚假的当作真实的对他人提供都可当成投入使用的行为。

  
  不能获得付款的支票出票可能是美国位列头名的犯罪难题。每天有一百三十万张“无法获得付款的支票”在流通,执法部门无法跟进应付这种流通量。因此美国在这一领域设计了一个相当不同寻常的混合民事与刑事法律体制,即允许商业机构让行为人在一定天数内“补救”支票的效力(从三天到七天不等)或者要求行为人承担支票面额三倍数额的赔偿责任。

  
  欺诈的构成要件ELEMENTS OF FRAUD

  
  欺诈行为由意在实施侵害所有目的之占有或是永久性剥夺他人、企业或政府机构财产、货物及服务的各种具有欺骗性的手段构成。制定法上的要件通常都与盗窃法律中规定的要件相同,尽管如此,仍然有部分州采用独立的反欺诈制定法详细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更为清晰一些。欺诈总是故意的(欺诈的意图),表面上的意图(推定意图),或是从行为中推定行为人具有意图(一般故意)。

  
  对于欺诈犯罪的调查通常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去实施一些特定的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比如渗入内部、设诱惑圈套以及卧底行动。欺诈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有时令人啧啧不已而且其种类多样化一直在不断地成长扩大。欺诈犯罪行为在其成熟老练度上也呈现出很明显分成不同。按字母顺序有如下较为常见的的欺诈犯罪:

  
  银行欺诈诈骗:客户被告知其储蓄帐户被投资于甲方面其实被用于另一地方。

  
  消费者欺诈诈骗:向房屋所有人或是购物人出售其实际上并不需要的服务或是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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