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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的侵害商业犯罪:伪造与欺诈犯罪简述

英美法的侵害商业犯罪:伪造与欺诈犯罪简述


CRIMES AGAINST BUSINESS: FORGERY AND FRAUD OFFENSES


蒋天伟


【全文】
  
  “A bad forgery is the ultimate insult” (Jonathan Gash)

  
  “拙劣的伪造是种莫大的侮辱。”(乔纳森 盖什)

  
  商业世界的运作建立在纸质文件或是电子文件之上。自商人阶层识字以来即一直如此。文件本身的特质即代表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外观形式主义特点。在今日的世界,我们通过提交文件证明重要的事项,比如出生证明、驾驶证、权利证明、发票、卖契bills of sale。伪造文件体现的是对于社会稳定与秩序的威胁。这将损害人们对于文件据有的真实权威性的信心。

  
  伪造与欺诈犯罪是关于旨在欺骗个人、企业或是政府机构并从其骗取金钱、货物或是劳务的广泛多样的犯罪行为。这一犯罪行为中有欺骗和诈术的一面,这点很类似于侵财类犯罪。实际上很多州并没有制定单独的反欺诈制定法,他们是将这些犯罪放在盗窃罪theft或是诈骗偷盗罪larceny by fraud 的制定法中规定。另外这种犯罪行为的诈骗特征与白领犯罪极为类似。实际上由于涉及到伪造文件,伪造犯罪其实是白领犯罪中的一个典型代表,但是单纯诈骗通常并不是由那些地位较高拥有受人尊敬社会地位的人所实施。伪造与欺诈犯罪的另一个特征是它们破坏了公共行政管理和政府的管制行为。其实社会是此类犯罪的受害者,只要想一下在某一刻所有有正当权利获得金钱货物或是劳务的人突然没有了权利或是权利被削弱了,为了恢复并补救这些失去的权利又为社会增添了许多额外的代价。在多数情况下,伪造个欺诈犯罪是混合型的犯罪包含了各种混合的罪名。

  
  尽管绝大多数侵害商业犯罪都可以通过实施犯罪的方式、手段被区分开来,但是伪造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特定意图犯罪而诈骗犯罪则被认为是一种一般意图犯罪。伪造犯罪要件中对犯罪心理状态的要求相当不同寻常,因此很容易将其与盗窃罪类的其它具体犯罪(crimes of theft)区分开来。对诈骗而言,有时强调必须始终具有故意,在主观心态上必须与过失区分开,但是实际上存在很多种形式的诈骗犯罪,清楚阐明各种面临的情势后较为稳妥的方式是认为诈骗犯罪的构成必须含有推定故意(constructive intent)。

  
  伪造犯罪的构成要件ELEMENTS OF FORG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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