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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的侵财犯罪:盗窃罪和其他混合犯罪简述

  
  收赃、窝藏、占有、购买、移转被盗财产,通常是与包庇犯罪以及运输被盗物品犯罪相关联的行为。收赃一般被界定为单个的行为,而窝藏、占有、购买和移转被看作是持续性的行为。包庇与运输是中间人或分销人实施的持续性行为。收购被盗财产犯罪是具体意图犯罪需要证明对物品取得占有的人明知该物品是以犯罪方式获得,而且具有永久性地剥夺合法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利益的意图(无论这种意图是在什么层面上)。对于财产的控制可以是实际上的控制也可以是推定的控制,关键性的事实是该物品是盗窃所得,而不是相信该物品是盗窃所得,这点至关重要。如果有人对他们认为是盗窃的物品进行掩藏,但是实际上该物并非是盗窃所得,那么他们就没有实施收赃行为。这一犯罪的犯意mens rea要求程度上较轻,可以包括过失,因为该人应当知道如果他们得到一个过于划算的交易,那就很可能是个对被盗物品的交易。降低这一归罪要件的要求目的在于对付旧货商和典当业经营人。

  
  抢劫罪构成要件ELEMENTS OF ROBBERY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一样同时针对人身与财产,属于混合型犯罪。这通常称作偷盗罪的加重类型犯。抢劫罪是使用武力的窃取而敲诈勒索则是讹诈。在美国抢劫罪是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取得占有。一般规则是被害人和作案人必须发生过相互对峙。必须存在直接占有和直接的控制,并不是与Larceny相关较为宽泛意义上的控制。

  
  (二)移走。作案人必须获得对财产的直接占有,并且以令合法所有人不可能立即重新获得占有的方式保有该财产。假如不可能重获占有这一要件是当即的或者移走时伴以施加伤害的威胁,那么只须对财产做轻微的移动即可以满足这一要件。受害人必须放弃他们的财产因为他们诚实地合理地对抢劫人的威胁产生了恐惧。在移走财产中受害人被迫同意。

  
  (三)属于他人的财产。并不需要被害人实际拥有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只需有占有权源。

  
  (四)从被害人人身或当被害人面。一般规则是财产必须是在被害人身上或是其所在的邻近区域内被移走并建立取得占有。如果被害人在房子里,从同桩房子的其他房间里取走仍然构成当被害人面取走。

  
  (五)通过立即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这是抢劫罪的关键构成要件。本罪构成中必须是存在武力性的恫吓恐吓,使用武力或是威胁使用武力对被害人人身、财产或其他人的财产施加伤害或损害。这种威胁可以是针对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庭、被害人的住所或是在场的其他人。有些司法管辖权不承认对于住所的威胁是要件之一。如果抽掉武力或武力威胁这一要件这就是偷盗罪而不是抢劫罪。如果发生了争斗,武力必须足以充分到能克服被害人的反抗,否则的话只能构成未遂抢劫罪。有些州对于武力的要件规定认为在取得占有时刻不必须使用武力,只是在逃离时要求犯罪之人使用武力方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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