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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的侵财犯罪:盗窃罪和其他混合犯罪简述

  
  偷盗罪(LARCENY)是非法取得并移走在他人占有下的动产,并怀有侵害所有权占有的意图(convert)或永久性剥夺所有人权利的意图。

  
  一、非法取得占有(wrongful taking)——必须表明存在控制要件,不管这种控制是多么短暂,必须有被告人对他人财产的控制。控制并不意味着接触。如果对过路人出卖他人的自行车,即使出卖人并没有触碰及自行车,法律也认为出卖人对该自行车完成取得占有。在涉及金钱交易的情况下,也不需要被告人实际经手金钱才构成取得占有。对这一要件常见的抗辩是“借贷”。因为偷盗罪是特定故意的犯罪,法律要求考虑是否存在盗窃的意图或是否真正具有归还的意图。

  
  根据盗窃法律对于失落财产和错置财产并不存在所谓的“作为拾得人的保管人(finder‘’s keepers)”,各州的制定法都规定了不那么为人所熟知的规则建立起标准要求必须拾得人作出合理的寻找真实所有人的努力。但是如果确实不存在找到真实所有人的途径(比如在人行道边拾到美元纸币),取得这些财产即不够成larceny。许多州建构了三个层次的取得:

  
  larceny (theft) by trick 欺骗偷盗(盗窃)罪-- con games, schemes, and swindles 通过诈术:赌博、骗局、阴谋欺诈

  
  larceny (theft) by deception 欺诈偷盗(盗窃)罪-- stings, scams, price altering 通过暗地里欺骗:卧底行动、虚构商业计划、改变价格

  
  larceny (theft) by fraud 诈欺偷盗(盗窃)罪-- inside trading, telemarketing, credit card 通过欺骗:内部交易、电信营销、信用卡方式

  
  二、移走(take away)——在法律术语中,这称做拿走(asportation)。也就是说财产被完全移动(不管这种移动多么地轻微)离开其被取走时的位置。部分移动或是不完整的移动,比如来回颠倒摆放或是重新安排位置并不算作移动。移走行为可以由不知情的第三方实施,比如这些物品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放置在他们那里待日后使用。在购物盗窃中常见的一项抗辩是偷窃人感觉到可能会被制止,于是在离开商店前将物品扔掉或是放弃。一些州的法律仍然认为如果这些物品已经离开了其作为商品待流通的区域那么即构成移走;而其他州规定如果偷窃人已经过了最后的可实施购买的时点即构成移走。对拿走(asportation)这个要件的理解必须是建立在常识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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