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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的侵财犯罪:盗窃罪和其他混合犯罪简述

英美法的侵财犯罪:盗窃罪和其他混合犯罪简述


蒋天伟


【全文】
  
  “一个小偷相信所有人都偷窃”(艾德加 沃森 豪伊)

  
  就如同所有的以居住房屋为侵害对象之一的现代犯罪种类都能从古老的侵害法律制度(trepass)中找到其起源,所有现代的偷盗法律都能从古老的(larceny)偷盗罪法律中找到其起源。侵害(Trepess)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连接地面的占有之物)免于侵入、损坏和毁损。偷盗罪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动产(可移动的占有之物)免于受到盗用(MISAPPROPRIATION)和偷窃(STEALING)。直到工业革命前偷盗罪是书籍上唯一记载的盗窃犯罪种类,这是一项可以处死刑的重罪(一个上绞架的犯罪)。

  
  现代盗窃犯罪法律承认许多种不同的侵财犯罪以及混合类犯罪(比如抢劫之类既侵害人身又侵害财产的犯罪)。比如在现代联邦法律中,承认存在着超过一百种不同的偷盗—盗窃(larceny-thefts)犯罪。州并不承认这么多数量的犯罪,这些犯罪并不都是符合联邦的合并方法在偷盗罪与盗窃罪(thefts)之间适用连接符号。有三十个州使用合并的盗窃罪(theft)类型放弃偷盗罪(larceny)这个词,而将盗窃所涉及的财产的种类与价值列举,比如列举盗窃货物(theft of goods)、盗窃服务罪(theft of services)、重罪盗窃(grand theft)、轻罪盗窃(petty theft)等等。大约有二十个州使用偷盗罪(larceny)的方式,在偷盗罪(larceny)概念下细分欺骗偷盗罪(larcenies by trick)和凭借武力的偷盗罪(larcenies by force);这种分法使用的是普通法上的定义。大多数的(larcenies)和(thefts)都是有特定故意的犯罪(specific intent crimes)(敲诈勒索(extortion)是一项例外,它是一般故意的犯罪),法律对于具体故意的犯罪的心智状态要求要精确地规定在刑事制定法中。

  
  就盗窃法律制度所作的任何讨论一般而言都是关于如下犯罪:(一)偷盗罪—盗窃罪无权(Larceny-Theft)(二)侵占—窃取(Embezzlement-Theft)(三)诈骗—盗窃罪(False Pretenses-Theft)(四)获取被偷盗财产(Receiving Stolen Property)(五)抢劫(Robbery)(六)敲诈勒索(Extortion)。前三种犯罪典型情况下被合并归入到普通盗窃犯罪的制定法法律规范中。

  
  偷盗罪(LARCENY)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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