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的优点: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二是操作简单,便于开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
目前,我国对挂牌出让进行规范的规定主要是国土资源部制定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根据
《规定》第
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后一款有规定“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出让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拟定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2)出让人编制挂牌出让文件,并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相应场所或媒介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的时间、地点。
(3)竞买人申请和资格审查。
(4)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5)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6)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