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挂牌出让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尚鑫
【关键词】划拨;挂牌出让
【全文】
根据我国《
土地管理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其中出让又主要包括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等四种方式。接下来主要对划拨和挂牌出让相关规定进行描述和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相关法律、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如下:(1)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必须是特殊用途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具体哪些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可查阅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要改变用途要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合同。(2)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
城乡规划法》第
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签发《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作为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3)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4)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出让年限,合同约定的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最高年限;但是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按照《
物权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除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外,其他用途建设用地期满须办理续期手续。(5)划拨土地使用权若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等,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政府批准(详见附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二条至第
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6)划拨土地长期闲置将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