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行政征用补偿之公共利益要件关键是看行政行为的公共目的性。
在界定行政征用补偿的公共目的要件时,一方面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公共目的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在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设计中引入科学的审核和认定机制,通过程序性约束,正确合理的认定公权力主体的合法侵害行为和非负有特定公务义务主体的行为是否真正具有公共利益目的属性,以正确确定行政征用补偿责任的承担。同时,对于因自然和社会实践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补偿,是否适用于公共目的要件,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裁量机制。
第三、特别牺牲要件。特别牺牲要件是指行政征用补偿必须基于相对人因公权力对公共利益之维护而自己承受特别的损失。虽然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权力行为之作出,但是,如果没有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则显然不需启动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因此,我们需要合理界定相对人的特别牺牲。特别牺牲要件的理解可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承受损失的相对人不存在依法应尽的义务,如服兵役或纳税等;二是向对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三是相对人所承受之损失超过一定界限,如果是轻微的损害则一般不予补偿。
第四、因果关系要件。由于行政征用补偿起因于行政主体的公权力行为,而公权力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主权活动,因此,行为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引起行政征用补偿的启动。由于导致相对人损失的公权力原因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行为原因和事实原因,甚至包括作为原因和不作为原因,因此,因果关系理解的严格与否直接决定了行政征用补偿的适用范围。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界定的学说很多,尤以民法中的理论最为发达,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说和必然说等。而我国实践中对行政征用补偿的因果关系界定都非常严格,一般仅适用于非常明显且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否则一般不予受理。
笔者赞同上述行政征用补偿构成要件这一学说。笔者认为,对于达不成行政征用补偿协议,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在审理时,除审查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裁决的作出是否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是否超越职权、裁决的作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外,还应从行政征用补偿构成四个要件来审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征用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对相对人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予以征收征用,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或者因行政主体的合法公权力行为的附随效果给相对人财产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失,从而予以补偿的行为。行政征用补偿应遵循公民权益保护原则、依法补偿原则、补偿参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补偿救济原则等。行政征用补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特别牺牲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行政征用补偿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