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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要完善我国行政补偿救济制度,可以考虑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相关条款作扩大解释。另一种方法是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相应修改。

  
  笔者认为,从一个重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行政法制度来看,第一种观点降低了行政补偿原则的重要性,忽略了行政补偿原则对于整个行政补偿制度构建的重要指导作用。笔者偏向第二种观点,即行政征用补偿应遵循公民权益保护原则、依法补偿原则、补偿参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补偿救济原则等。

  
  五、行政征用补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征用补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国家应当在何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以补偿,相对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取得国家补偿,行政和司法救济机关依据哪些条件才能裁定国家有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行政征用补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特别牺牲要件、因果关系要件。[15]

  
  第一、主体要件。行政征用补偿的主体要件是解决能够引起行政征用补偿之公法义务的主体问题。由于行政征用补偿的国家责任性质,因此,行政征用补偿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但在具体义务承担人则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各级政府,以及因合法军事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军事机关。同时,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于我国行政法理论承认其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它也能成为实际补偿义务人。但是,对于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一定公权力行为的其他组织,则不能成为行政征用补偿实际义务人,而应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行为要件。行政征用补偿区别于行政赔偿的界定标准就在于合法与违法的区别,行政征用补偿是合法行政行为所引起损失的补偿,这即为行政征用补偿的行为要件。从行政行为效力角度分析,合法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和形式五个方面。除此之外,在行政征用补偿要件中,有一个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要件,即公共利益要件。因为行政征用补偿是针对相对人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特别牺牲,因此,如果公权力的行使不是出于增益公共利益的需要,则不能引起行政征用补偿责任。如政府机关为了商业开发目的而征收土地之所以存在很大争议,关键问题就是对于征收行为的公共利益属性界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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