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将补偿的依据、条件、范围、方式、标准、程序、结果及救济途径依法公布。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补偿应当与权益损失相平衡,尽可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计算的根据是考虑受害人因合法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实际数额,而从法治国家的原则要求来看,不能随意确定或者根据随意的裁量决定,原则上应当是完全的公平补偿;公正原则是指承担补偿义务的公权力主体应当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怀偏见,严格遵守补偿立法的规定对受害人履行补偿义务。同时,对于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偏私弄权、怠于职守的,要明确对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
因引起补偿原因的不同,行政征用补偿程序又分为依职权的补偿程序和依申请的补偿程序两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征收征用补偿,后者主要适用于信赖关系补偿,特别损失补偿和无因管理补偿。
制度中立性: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关系补偿制度能否成功达到目标的关键因素,而现行制度的一个重要弊病就是行政机关一方过于强势,补偿款的确定几乎是有其单方面确定,缺少公平的利益衡量机制,因此,在程序性制度设计上,应当加强中立性建设。而制度中立性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损失评估问题,对于如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以及其他涉及重要财产权的征收征用活动,都要引入利益损失的独立评估程序,由利益中立且社会信誉度较强的市场评估机构确定具体的损失额和应补偿额。
(5)补偿救济原则
目前,我国无论是行政补偿程序还是司法救济程序都不是非常完善,就行政补偿程序来讲,至今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而司法救济程序包括补偿义务机关的补偿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而目前,无论是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赔偿法等都没有对行政补偿作出任何救济性规定。而对于已发生的行政补偿纠纷,如拆迁补偿纠纷,水利工程建设区域的移民补偿纠纷等,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5〕9号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即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实践中,虽然有行政补偿案例存在,但整体来看,我国的行政补偿的复议救济和司法救济还属于立法空白,对于行政补偿纠纷是否可以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以及对何种纠纷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等问题,都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