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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补偿的原则至少应该包括公民权益保护原则、依法补偿原则、补偿参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补偿救济原则等。

  
  (1)公民权益保护原则。国家机关作为其所属成员共同认可的一种权力象征,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推卸的平等保护责任,当某一公民出让某项合法权益而使全社会受益时,应当由全体受益人予以分担,唯有如此,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维护,法律维系下的利益关系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真正得到彰显。

  
  (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行政征用补偿领域。依法补偿原则主要包括补偿设定法定原则和补偿行为合法原则。其中,补偿行为合法原则主要是指在补偿的各项法律内容确定以后,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能有偏私、不作为等行为。而补偿设定法定原则包括补偿申请人和补偿义务人法定、补偿范围法定原则和补偿程序法定三个方面。

  
  (3)补偿参与原则:补偿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征用补偿过程中,除有特殊情况外,应当尽可能地为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征用补偿实施过程的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相对人实现程序上的权益以及实体上的权益。参与原则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体现为受补偿人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具体而言,在行政征收行为中,在制定征收计划时,应当吸引被征收征用方参与对不动产、动产的调查;在制定征收征用方案时,听取对方意见;在裁决征收方案时,让对方当事人以独立的身份参加;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以原告身份启动诉讼程序等。

  
  及时原则:我国现有征收征用制度中对补偿金的发放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现象,因此有必要确立及时补偿原则。及时补偿原则的依据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事实合法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势必给相对人的生产或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可能引起其他损失发生。解决这种困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给相对人以补偿,恢复其原有权益状态。及时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设置相关的时效制度,防止行政主体在补偿金额确定后久拖不给而加重相对人损失的现象;明确超过法定补偿时效,相关行政主体没有补偿的,应允许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4)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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