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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及启示

  
  4. 作尾盘:在其中的少数交易日,杨世全以资金优势将股价推至涨停价位后,继续在涨停价位买卖股票。

  
  台湾“大日公司股票操纵案”看起来像是大陆短线操纵手法的“集大成者”,在一个历时仅数月的短周期操纵中,操纵者采用了影响开盘价、自买自卖、拉抬、作尾盘等诸多短线操纵手法,并且有效影响了股价。在认定行为性质上,台湾法官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一项第四款的“连续买卖”操纵行为,操纵者因此最终获刑一年两个月。

  
  四、台湾对市场操纵若干法律难点的认定

  
  台湾证券市场的市场操纵多以连续买卖型操纵为主,台湾监管界和司法界经过多年实践和研判,对连续买卖操纵的一些构成要素的认定形成了一套独到的判解和观点。

  
  1. 连续买卖主观意图的认定

  
  根据台湾《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连续买卖要以“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价格”为意图。实践中当事人不大可能自证其罪,因此主观意图的认定相当困难。台湾司法界采取的主要是以“客观行为相似性”来佐证主观故意的证明方法,即通过市场上的异动来判断操纵行为的存在,进而通过操纵行为来推定嫌疑人的主顾故意。这种推理方法的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异于常人”,如频繁、大量高买低卖,利用大量“人头户”,通过媒体散播消息配合操纵等等,进而推定投资人进行的不是正常的交易行为,有连续交易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2. 合谋操纵的认定

  
  台湾传统的连续买卖操纵主要通过“人头户”进行,台湾自实行款券划拨管理制度以后,已无法从交割单据上直接分辨当事人资金往来情况。因此,对于利用他人账户的认定只能依赖当事人在券商处的开户、征信资料或通过当事人的委托协议归纳出粗糙的“合谋”。但在幕后操盘者通过繁复手法从事洗钱活动,当事人又拒不承认“合谋”的情况下,这种认定方法就很难奏效。于是,台湾司法界近年逐渐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一致性”的分析来辅助判断“合谋”的存在。他们借助刑法上关于共犯“犯意联络、行为分担”的理论来分析当事人的一致行为对共同犯意的影响。如若在实践中发现行为人之间利用信件、电话、电邮、聚会的联络记录,可辅助认定操纵“合谋”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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