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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及启示

  
  从台湾证券交易所专题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所收集到的台湾市场操纵案例看,台湾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仍以传统的集中资金连续交易(长线坐庄)、相对委托(对敲)为主,辅之以少量的信息型操纵。在所收集到的资料中,没有单独就拉抬、打压、拉尾盘、操纵开盘价等单一短线操纵行为定罪立案的案例。但是,在台湾的长线操纵案件中,上述短线操纵行为穿插其中,在一些典型案件中,短线操纵手段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三、长线坐庄中的短线操纵——“大日公司股票操纵案”

  
  2003年8月台北地方法院审结的“杨世全操纵大日公司股票”案件[3]是一起典型的运用短线操纵手段从事长线连续交易操纵的案例。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被告杨世全使用自己、其弟杨世贤、其妻叶瑶馨于菁英证券公司、伟利证券公司及宝来证券公司所开立的账户,于1999年12月4日至2000年3月15日间采用下列手段连续高价买入台湾店头市场(柜台买卖中心)上柜公司――大日公司股票:

  
  1. 影响开盘价:行为人于开盘前以涨停板价格委托买进店头市场上柜公司――大日公司股票,不仅均于开盘前以涨停板价格委托买进大日公司股票,其数量更均为当日开盘前以涨停板价格委托买进大日公司股票数量投资人排行榜之第一名。据法院统计,在涉案交易日中,行为人委买额占开盘前委托比重的比例达20%-59.74%不等,足以导致大日公司股票以涨停价格开盘。

  
  2. 自买自卖,制造交易活跃假象:被告于2000年1月25日使用自己于菁英证券公司账户以每股37.8元之价格买入90000股大日公司股票,又以其所使用之杨世贤宝来证券公司帐户以每股42.9元至43.4元不等之价格共买入403000股大日公司股票,同时又以其菁英证券公司账户以每股43.4元卖出300000股大日公司股票;另于同年3月13日,被告透过其菁英证券公司账户以56元买入8000股大日公司股票,同时使用该账户以每股56元卖出363000股大日公司股票。被告在同一日内使用自己账户以同样价格买入、卖出该股票,其行为显在炒作股价,制造该股票交易活络的假象。

  
  3. 连续高价买入,拉抬股价:被告利用以上开立账户连续以高于成交价委托买进,再挟其委托数量上之绝对优势,影响大日股票价格。在其中十余个交易日,被告每日买进之成交量占该股票各该日总成交量20%以上之比例(其中1999年12月14日、16日、23日、2000年1月5日、19日、21日、2月9日高达30%以上,2000年3月15日更达56.07%),且大日股票价格则在此期间内一路由1999年12 月3日收盘价之每股9.7元飙涨至2000年2月22日涨停板每股94元,涨幅高达792.96%,足以证明被告操作之价、量已明显影响大日公司股票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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