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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及启示

  
  3. 违约交割

  
  违约交割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报价,业经有人承诺接受而不实际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违约交割列为市场操纵,这样的立法例为台湾所独有。

  
  4. 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指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对该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的行为。该条款规范的客观行为要件为“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对该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者。”所谓“连续”,台湾司法实务上认为“只要是基于概括犯意,为两次以上之行为,即为连续。”[1]

  
  5. 其它操纵行为

  
  其他操纵行为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该条款是反操纵条款的概括规定,也是兜底条款,以弥补前面几个条款的不足。

  
  台湾对于市场操纵的立法例与大陆《证券法》极为类似,都采用了比较传统的“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方法,且都涵盖了连续买卖(大陆称为“连续交易”)、相互委托、信息型操纵等类型,但台湾有其独特的市场操纵类型,如违约交割。

  
  二、台湾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具体特征

  
  2001年台湾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一个专题报告《台湾集中交易市场股价操纵案例研究及查核业务之改进》,该报告对1995年到2000年间台湾“检查署”及第一、二审法院共计37件关于市场操纵的处分或判决案例(其中不起诉有4件、无罪判决有6件、一审有罪判决有22件、二审有罪判决有5件)进行了研究。[2]报告认为,台湾证券市场的典型操纵模式为长期坐庄的连续交易操纵模式,即通过吸货、养多(制造股价活跃假象)、洗盘、轧空(逼空头回补)、出货五个典型阶段操纵股价。而短线操纵常用的拉抬、打压、虚假申报手法在其中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单独出现。

  
  1.吸货:要操纵股价,通常必须使市场上的流通筹码减少,因此炒作之初,必须先吸货,使筹码集中于操纵者之手,而吸货过程通常都缓慢且悄悄地进行,以不引起市场投资人、证券交易所的监视单位注意。至于方法,则是分散于数家证券商,使用大量人头户买进,大部分主力同时使用证券金融公司或自办信用交易证券商所提供的融资买进,因此该标的股票每日信用交易融资余额会有逐步增加的现象。在这一阶段,主力使用的人头户会出现大量净买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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