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及启示
蔡奕
【摘要】台湾地区与大陆均属大陆法统,证券市场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台湾地区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一整套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范,并有着丰富的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研究比较台湾地区
证券法的相关规范,分析台湾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特征及典型案例,总结台湾地区认定市场操纵的有益实践经验,对健全和完善大陆的市场操纵执法体制,打击市场操纵尤其是新型短线操纵行为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市场操纵;连续买卖;长线坐庄;短线操纵
【全文】
台湾证券市场与大陆证券市场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从投资者结构看,两地市场均是以散户为主的证券市场;其次,从交易制度看,二者也极为相似,均设有涨跌幅限制;第三,从股市涨跌波幅看,两地市场股价波动很大,均多次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况;此外,从历史和文化、风俗习惯和心理、社会诚信、法律传统等角度,台湾与大陆都很相似,因此了解台湾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制与监管实践情况,对健全和完善大陆的市场操纵执法体制,打击市场操纵尤其是新型市场操纵行为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台湾关于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集中体现于《证券交易法》第155条中,它规定了五类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1.信息型操纵
信息型操纵特指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的行为。该条款规范的是“散布”流言和不实资料者,而没有将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时对少数人或特定人的虚假或不真实陈述的情况包括在内。这里的“散布”除行为人直接散布外,还包括借助他人散布的情况。
2. 相互委托
相互委托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或出售之相对行为的情况。该条款规范的行为是利用虚假交易,创造某种有价证券交易热络的表象,进而使投资大众误解的行为。该条款中的“约定价格”、“同时” 等客观行为构成要件,在实务上应该理解为只要有成交的可能性就可以,而不需要一定严格以“同一”为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