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灾害救济制度。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平均约有五分之一的农村人口遭受自然灾害,即约有1亿多人因灾害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建国后不久,政府就建立了应对灾害给人们的生活造成困难的灾害救济制度。提供救济的目的是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从1950年至1978年,国家共下拨救灾款94.5亿多元。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将救灾与扶贫结合起来,用多种方式扶持灾民发展生产。民政部开展的扶贫工作主要是将有偿扶贫款用于帮助贫困村民家庭发展生产,以增强其抵御灾害的能力。到1992年底,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8000万人,到2000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量下降到3000万人。在落实和完成“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五年期间,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达480亿元,通过贴息方式安排扶贫贷款770亿元,都比以前有了明显增加。
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5年以前,在我国农村只对五保户和特困人口提供救济,这种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的社会救济制度,已无法起到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兜底”项目应起的作用。1995年,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提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各地以省政府名义颁发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文件或法规,对开展这项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以此改革以往的农村社会救济事业。从1997年开始,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区市有1935个,占全国2126个县的91%,占农村人口的3.4%。保障资金由国家和集体筹集。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316.17万人,占农业人口的0.34%,全国共投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2亿元,其中国家预算安排3.24亿元。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低保资金严重不足。1999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之前,农村低保资金主要靠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投入。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只规定五保户的供养资金列入农业税附加,而没有规定对特困户救济的资金来源。由于税费改革使乡镇经费大幅度减少,只靠县财政提供的有限资金不能保证为所有特困户提供救济,有些经费紧张的地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第二,覆盖范围小、待遇标准低。由于经费短缺,需要救济的人多(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共有社会救济对象4750.4万人,国家临时救济贫困人口1659.8万人次),所以只能按照低标准提供待遇,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