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责任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刘翠霄
【全文】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农村贫困人口先后实行过社会救济制度、“五保”制度、灾害救济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存在资金不足、覆盖面小、标准低的情形。
获得社会救助是农村贫困者的公民权利,救助农村社会贫困者是政府的责任,应当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在古代,统治阶级为维护国家的一统和安定,皇帝在他所颁发的具有法的性质的诏书中常常涉及社会福利。西汉帝王对于“鳏寡孤独、年高者”的抚恤非常频繁,东汉诸帝大多都有以赐粟帛等方式救助鳏寡孤独、残疾、贫困、高年等特殊困难人群的行政行为。秦汉时期,已有抚恤社会无助人群的制度列入律令的实例,《汉律》中有对于孤儿及穷困无可养食子女者实行特殊照应的内容。由此可知,救助社会中最贫困的群体,自古以来就是政府的责任。
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社会救济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包括救济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制度、救济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者的“五保”制度以及灾害救济制度。
1、社会救济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就承担起救济城乡最贫困者的任务。对农村采取的措施既有现金补助,也有实物补助,补助的对象是全年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困难者。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集体经济没有能力为贫困户提供补助的,由国家提供适当救济。据统计,从1955年至1978年20余年间,国家为农村贫困户提供的社会救济款达22亿元,这些救济款为贫困户的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这种具有一定程度随意性的社会救济制度,一直适用到199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
2、“五保”制度。建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户”由集体提供生活费用补贴;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被大大地削弱以至于瓦解,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五保”供养工作遇到了困难,“五保”对象的生活由于缺乏资金而得不到保障。为此,国家对“五保”救助办法进行了改革,从1985年起在全国逐步推行乡镇统筹解决经费的办法。到1994年,全国3.1万多个乡镇实行了乡镇统筹,占乡镇总数的65%。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212万人,占全部供养人数的78.3%,集中供养只占21.7%。在农村诸项社会保障制度中,五保制度是实施得比较好的一个制度,它有效地保护了农村特定的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