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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哲学:自然法、契约论与内圣外王

  
  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专制的本质,就是个人或团体权力对不可让渡的个人权利的侵犯,所谓圣诣、“朕即国家”、“最高指示”等等,这些具有相当于法的权力而没有立法限制或立法审查的个人或团体的意志、政策都具有专制性质。立法的法的契约性质就是立法对立法的限制,这才是宪政的实质内核,实际上,通义的“法”与立法的法与具体的法在理论上的自身缠绕性的解决是由一个漫长的历史(不成文的英国普通法)或艰难的冲突与协调过程(成文的美国宪法)实现的,没有这样一个历史或艰难的谈判、协调过程,就很难直接复制一个现成的国家体制。但承认现代国家的宪政本质,揭示现代国家和宪法具有契约性质,是西方学术理论的伟大贡献,对寻求人民意志真正实现的立法者而言,如果承认宪法是大法,表达这个机制的宪法就必须具有这个本质。

  
  在现代法哲学的论域中,如果我们继续探讨自然法和契约论,就可以揭示,两种契约论所表达的社会结构最终由私有制和个人主义承担,即盟约契约论的个人主义精神与合同契约论的私有制基础,自然法的理性贯穿其中,这三个迭进的层次共同成为现代社会的秩序。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西方社会秩序的二元绝缘性其实是层次的分隔,但西方学术理论体系不具有这种解析观点,但从中国文化的视域看,这种结构却简单而清晰,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个人主义和私有制这两者如何表现为社会现实中的人的动机和行为。实际上,现代西方社会秩序的二元绝缘性存在于整个社会之中,总体上看,这都是由这种宪政性质的体系保证或延伸的,比如,市场经济的法规制度与经济形态的自动调节--“看不见的手”,这两个方面的绝缘性构成了整个经济领域的运行秩序,自由市场的法制体系就是这样“保护”着“看不见的手”的绝对自由。作为结构性的体制与体制中的管理行为(工具理性)是不同层次的,“现代所有的文明成果离不开工具理性,但工具理性是以消蚀人的价值为代价的,…… 因此,人文价值只能保卫而不能制造,人文价值也不是工具理性能实现的”(周剑铭:算法理论与中国理性--现代儒学的科学发展观)。所以,你无法用政策的“开放”去保护“看不见的手”,正是因为看不见,你才无法进行直接的保护操作,就是说,你无法用政策法规去制造市场经济的秩序,这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政府行政功能而言,所谓政策的“开放”只是对政府习惯行为的部分限制,以此来保证经济自由的相对空间,比如,开放资本市场就是对防碍资本流动性政策的禁止,历史地看,并不是一种功绩而只是一种后悔,这并不能真正地获得经济自己的生命,这种开放的功绩只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以巨大的人与自然的成本为代价而获得的。

  
  四、内圣外王

  
  自然法理论赋予近代西方启蒙以理性之光,对希腊理性传统的复兴成为了近代西方世界的骄傲,但西方社会存在的二元绝缘性,却并不是知识理性的骄傲,因为社会与人是同一的,社会结构性的分裂,也是人性的分裂,认识到这一点也是自然的,没有这种二元绝缘性,就没有西方社会中的秩序,如何将西方社会的两重分裂扭转成自身一致性的莫比乌斯带,是西方学术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自然法和契约论作为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无法为人类社会的人文本质提供同等质量的元素,“从文化的源头上看去,西方文化中个人主义,也只能是人或个人这个抽象观念的物质实现形式或方法,或换一种说法,西方文化中的人,就是努力地从自己的物质形式中寻找与失落的灵魂统一的人,正是在这一点上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文化存在形式显著不同。基于这种的文化起源,我们完全可以理解,西方文化中个人主义是一种基于物质表现的理性精神。”(周剑铭:个人主义文化论 --中西文化中的文化观)自然法和契约论的体系,只有在西方文化理性的自身境域内才是理性的,超出这个范围,理性就成为兽性,在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全球化过程中,物质化的欲望赤裸裸地表现为人性的堕落,比如,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血腥罪恶、市场经济在全球化过程中发生过的奴隶贸易、贸易战争等等,这都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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