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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哲学:自然法、契约论与内圣外王

现代法哲学:自然法、契约论与内圣外王


周剑铭


【摘要】自然法与两种契约论,形成了近代以来西方宪政的理论基础。在西方主流社会中,二元绝缘性构成的秩序,是个人主义精神支持的国家意识形态与私有制本质的契约论形成的政府之间的宪政关系,“秩序”这个概念就具有了现代法哲学的特殊意义。只有在中国学术思想的视域中,才能理解从丛林动物到社会化的人类--这一人类化过程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在中国文化中,个人与社会的同一性是历史自然性与人自为的伦理道德精神的整合实现,内圣外王作为儒家的文化的理念,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文化与政治整合的渴望和现实中的努力。中国社会政治中“儒表法里”的内外两重性与西方社会中的二元绝缘性具有重要的比较意义。
【全文】
  
  一、自然法与两种契约论

  
  二、两种文化中的秩序

  
  三、个人主义、私有制与宪政

  
  四、内圣外王

  
  一、自然法与两种契约论

  
  西方近代的启蒙以理性的光辉照亮了中世纪的黑暗,但这只是“复兴”了理性应占有的王国,那个时代杰出的思想家们仍然保留了对上帝的敬仰,在他们的著作中,以各种方式把理论前提贡献给了一个理性上帝,这个伟大的前提,就是以“自然法”名义出现的西方文化的本质--知识理性。自然法不是自然的法律,而是由大量的理论所论述的思想体系,用以解决人类从动物的自然状态过渡到人的社会状态,在这两种绝然不同的分割后面存在的一致性问题。所以,在自然法这个术语后面,是无数深刻的思想和缤纷的理论。

  
  霍布斯认为,每个人从常识出发就可以理解和同意自然法,洛克直接说理性就是自然法。合乎人性和理性的制度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制度,这就是将自然法当作了不证自明的公理,但无论从学术思想还是从历史过程看,自然法是一个观念体系,这种情况表明,自然法本身具有理论前提起源上的困惑。从理论直觉上说,自然法可以较容易地引伸为自然权利、天然权利、被创造的权利等,但是“权利”同样是个难以解释的概念,实质上,贯穿自然法和权利这两个概念的是自然、神和人所共有的“西方理性”:自然状态是先验理性下的自然和谐,超验理性是绝对的神性,知识理性则是人的本质,这样,经过不同的诠释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论。古典和近代的学者,实际上都把自然法认定为自然与理性同质,也就是认定人的本质是理性--这一“自然”前提,而这个本质在西方文化中最终超验地归于上帝而成为信仰,所以,自然法是理性上帝,因此,它又被称为理性法、永恒法、上帝法。

  
  在现代人看来,大自然是人和所有生命共有的,而人区别于动物是人具有心灵这样一种精神世界,人类以社会生活方式脱离于动物世界,但人类的精神世界与自然世界的本质性关系,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科学的立场出发,人源于动物,这已成为常识,但科学只能观察、思考和解释客观性存在,有关人类与动物之间体质和生理上的同异,已有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但人类的精神世界却不在任何解剖刀和显微镜之下,因此,科学对神学的谦虚只是一种无奈;另一方面,自然法这样一个逻辑性的体系,与社会现实中最重要的事实--权利和权力结构之间难以吻合,自然法的抽象性与社会现实中法的实践性之间,仍缺少过渡环节,实际上,这个任务是由契约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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