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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金退货”型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论“现金退货”型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张松山


【摘要】[2009]19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POS机商户在信用卡套现中的刑事责任,但其中未对“现金退货”型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细分和区别对待,因而可能造成打击面过大的后果。本文通过对“现金退货”型信用卡套现行为的两种不同情形加以分类考察,并结合现实中的两个企业案例,提出了更加切合实际的刑事责任认定方案。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现金退货;虚构交易
【全文】
  
  2009年12月3日,两高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但该条规定依然存在粗糙之处,对POS机商户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尽合理。

  
  一、《解释》七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解释》出于“突出打击重点”的考虑,以非法经营罪追究POS机商户的刑事责任,对于持卡人而言,则仅在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套现行为时,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据此,信用卡套现行为的主要刑事责任将主要由POS机商户承担。

  
  然而,这样的规定却存在一个问题:将“现金退货”套现行为一概入罪化处理,缺乏对该种套现方式具体情形的细分,加之仅以犯罪金额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规定,很可能导致对商户打击面过大的问题,而且在已列举“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套现方式之余,再列举“现金退货”的套现方式,实有画蛇添足之嫌。

  
  二、现实中“现金退货”的两种不同情形

  
  POS机商户参与非法套现的典型模式是:通过虚构交易,为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费”,然后将刷卡金额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持卡人,并向持卡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1]与此略有不同,“现金退货”型套现则是通过退货交易向刷卡消费者退还现金而进行套现的。从客观上来讲,这两种方式均能产生信用卡套现的效果。但仅就“现金退货”行为而言,如何认定POS机商户的刑事责任,尚需考虑现实中存在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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