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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在我国环境刑事责任中适用的基础和设想

  
  (三)类推适用的主要程序
  
  1、告知。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类推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这一情况。法院准备对被告人适用类推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控辩双方。2、管辖。适用类推的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一方面,危害环境犯罪的案件的司法认定本来就涉及到高度的科技素养,另一方面,这类案件又“法无明文”,所以又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从能力上可以更好地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3、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适用类推,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应被定罪量刑的只需将案件材料与适用类推的意见分别移送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即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适用类推认为犯罪嫌疑人应被定罪量刑的,应当移送法院对此进行裁判。4、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类推案件的第一、二审应当采用开庭审判的方式,控辩双方到庭,进行充分质证、辩论,特别是法律适用的辩论。而且,在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时,司法机关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5、专门鉴定。类推适用环境案件的行为本身,必须经过富有资质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予以专门鉴定,不经过此项程序,法院就可以基本事实不清而推定无罪。6、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或审核。这是类推适用案件的特有的、必经的保障程序。有时,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使最高人民法院得以成为这类案件的最高审级。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于报送的案件材料与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传唤被告人,或到原审法院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是否准许适用类推的决定。然后再交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推案件的审核机构予以审核——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类推适用的环境犯罪案件也经过该机构审核——这样使得类推适用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7、备案。对于准许适用类推的案件,还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便于其及时得知相关信息,作为以后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参考。
【作者简介】
江海,男,安徽庐江人,法学硕士,安徽巢湖学院经济与法律系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刑法学、环境法学教学和研究。
【注释】 如:“上下比罪,无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行适重,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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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基松.论生态法益在生态法益中的独立地位.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5.
江海.环境刑法的特有机能——生态维护.环境保护.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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